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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财务造假动真格 年内12家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25-09-13 01:00:00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据证监会网站9月12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通”)涉嫌定

据证监会网站9月12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通”)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ST东通连续四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2.29亿元,对7名责任人合计罚款4400万元,合计罚款2.73亿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表示,*ST东通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况,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据记者了解,*ST东通是今年第12家因财务造假而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年内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数量创历年新高。在市场人士看来,今年以来,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数量创新高,说明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动真格,形成了强大的执法震慑,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更加敬畏市场,依法依规经营。

*ST东通被罚逾2亿元

今年4月份,*ST东通退市风险就已浮现。4月14日,*ST东通发布公告称,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彼时披露的调查原因就是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公司还在公告中提示了退市风险,“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随后,公司股价接连两个跌停,并持续走低,最低跌至4.13元/股,最大跌幅超过70%。今年二季度,公司股东户数减少1.33万户。

4月30日,*ST东通披露2024年年报。因公司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别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自5月6日开市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东通”。8月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从公司基本面来看,2023年以来,公司连续大额亏损。据Wind数据统计,2023年至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6.73亿元、-5.76亿元;今年上半年,公司继续亏损,归母净利润为-0.55亿元。

9月12日,*ST东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告知书,*ST东通自2019年至2022年通过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外,2023年,*ST东通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定增)融资22亿元,公司在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上述期间数据,导致公司2023年定增构成欺诈发行。

最终,北京证监局拟对公司罚款2.29亿元,对7名责任人合计罚款4400万元,合计罚款2.73亿元。

立体化追责提高违法成本

新“国九条”提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去年4月份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单年大额造假、多年连续造假公司将被直接“红牌罚下”。

去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行政处罚仅仅是开始,*ST东通及公司“关键少数”后续可能还将面临民事、刑事追责。

在民事追责方面,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业内人士表示,符合条件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追责方面,证监会表示,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以来,财务造假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明显增多,在市场人士看来,这说明对财务造假的立体化追责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立体化追责机制显著提高了财务造假成本,强化市场参与各方的诚信意识,有利于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市场环境。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除了现有的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措施外,可考虑引入更多的惩戒手段,例如将财务造假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担任企业高管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建立更为便捷的投资者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同时,健全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和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充分的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财务造假的核心策划者、组织者以及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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