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9月10日发布公告,对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出具警示函。
经查,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林芳宇负责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实施了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依据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福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