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公告自7月1日起生效。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登记注册地位于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上述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