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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仍上传逾期记录” 消费金融风控漏洞频现

2025-05-10 22:02:00来源: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日前,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湖北消费金融因违反信用信息等相关管理规定,被罚款72.7万元,

日前,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湖北消费金融因违反信用信息等相关管理规定,被罚款72.7万元,另有两名当事人一同被罚。

记者梳理发现,除湖北消费金融外,今年2月,还有蒙商消费金融因个人不良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被处罚款83万元。2024年7月,中邮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异议处理规定,被处罚款78万元。2023年5月,哈银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被处罚款58万元。2022年3月,晋商消费金融因未按规定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被处罚款49万元。

从罚单信息来看,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等是消费金融机构违规的“重灾区”。

5月10日,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根本原因是机构业务扩展过快,风险控制能力包括金融科技能力没有跟上。同时消费金融机构合规意识不足、管理也存在缺陷,在个人信息已经立法保护的当下,各家机构还是沿用原来的方式,未经同意直接查询、违规查询。

两高管同步领罚单

具体来看,湖北消费金融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相关管理规定,被罚款72.7万元。

此外,一同被罚的还有时任湖北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姜某、时任湖北消费金融营运科技中心(现营运管理部)总经理戴某晓,二人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7.2万元、4.2万元。

此次湖北消费金融的违法行为,核心在于对征信管理的疏忽。值得注意的是,处罚还涉及两名高管,分别是风险管理部和营运管理部负责人,也反映出机构内部风控与合规流程存在一定漏洞。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湖北消费金融发布的公告显示,湖北消费金融高度重视,诚恳接受处罚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人行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公司坚持合规经营理念,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征信工作合规管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湖北消费金融2024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其全年接收监管转办投诉1828件,投诉问题集中于产品服务类、征信类、贷后类。投诉分布地域前三的省份分别为江苏省、辽宁省、山东省。

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搜索发现,截至2025年5月10日,大约有3700余条投诉和“湖北消费金融”有关。不少投诉内容涉及征信,如“乱查征信”“拖延消除征信”“不通过征信异议申诉”“征信结清记录迟迟不上传”“百行征信现湖北消费金融授信,我未使用”“要求取消个人重复授信额度”等。

其中有用户称,“还款后仍上传逾期记录”。其大意为,机构在不对本人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向征信中心上传了逾期记录,直到我已还款十余天后依然显示当前逾期未还,现要求该公司撤销对本人造成的征信不良影响。并在今后还款到期之前发信息通知本人,避免因不告知导致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湖北消费金融于2015年4月开业,总部设于武汉,先后于2016年、2020年、2022年完成三轮增资扩股,截至2024年末,注册资本金10.058亿元。

天眼查显示,股权结构方面,湖北银行、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宇信科技为湖北消费金融前三大股东,分别持股31.91%、24.47%和12.77%。

截至2024年末,湖北消费金融总资产188.66亿元,比年初增加48.75亿元,增幅34.85%,其中贷款余额164.58亿元,比年初增加43.93亿元,增幅36.42%;公司总负债170.23亿元,比年初增加47.19亿元,增幅38.35%。

为何频因征信问题“踩雷”

在消费金融领域,征信贯穿业务全流程,不仅涉及个人数据隐私,也是机构平衡风险的重要依据,涉及贷前授信决策、贷中风险预警,以及贷后分级管理等。

随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落地,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已进入“强穿透、重实质”的监管新阶段。

从近年罚单信息来看,信用信息违规、征信管理违规让不少从业机构“踩雷”。记者梳理发现,捷信消费金融、哈银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等均因上述问题曾遭监管处罚。

从违法行为类型看,违反征信异议处理规定、未按规定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等,是消费金融机构违规的“重灾区”。

此前,晋商消费金融因上传的征信报告中出现侮辱性字眼,被暂停征信系统查询权限。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多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要求其依法核查情况,对错误信息立即予以更正。切实履行征信信息采集报送主体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本报记者表示,消费金融机构频繁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被罚,表明其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面存在合规短板,此前未加以充分重视。背后或涉及助贷合作模式。例如,金融消费者已在助贷平台结清贷款,但由于助贷合作双方权责义务划分不清等因素,已结清状态未能及时在征信报告中有所体现,侵害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也有机构在助贷合作过程中未经同意采集、传输用户信息,这同样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苏筱芮认为,结合相关罚单情况来看,反映出当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征信报送、异议处理等合规流程方面仍存在薄弱之处。消费金融公司应汲取同业机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征信采集、报送、异议处理相关业务流程,加强与金融消费者的主动沟通,充分保护好消费者知情权。

王蓬博建议,一方面消费金融机构内部要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合规意识,把能力建设和合规意识提升拆分到每个部门,落实到职责里,明确谁出的问题谁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机构要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分析能力,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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