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丽橙
天空蓝
忧郁紫
玛瑙红
炫酷黑
深卡色
黎明
收起
下载APP
首页> 国际>

正文

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规范“保单约定以外利益”的范畴界定

2021-03-03 01:08:00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3月2日,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保险法》“禁止给予保险合
3月2日,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保险法》“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修订建议。

周燕芳认为,《保险法》中关于“给予或者承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增值服务怎么给、给多少、能否给方面抱有极大顾虑。因而建议修订相关条款,或完善立法解释和金融监管,从法规和政策层面规范“保单约定以外利益”的范畴界定,推动保险行业向服务更优的目标前进。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周燕芳指出,《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合同的“团体性”和保险行业的市场秩序。一方面,基于保险合同的“团体性”的要求,相同产品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获得同等对待,另一方面,基于保险行业的市场秩序的要求,也需要避免返佣返保费等行为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的费率水平,引发行业风险。

“然而,《保险法》并未对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加以明确,导致保险机构开展正常营销活动时动辄得咎,也影响消费者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周燕芳表示。

在保险业的实际操作中,“给予或者承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情况并非个例。虽然这类行为在法律层面不被允许,但在业内却被看做是“常规操作”,不少保险消费者对此也心知肚明。不过,这类事情一旦拿到台面上,则对保险公司声誉影响较大。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经营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一直处于零容忍的态度。2020年10月,银保监会曾发文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六类违法违规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事项已成为近两年来行业受监管处罚最多事项之一。2020年寿险公司涉及该事项的罚单共计221张,处罚金额5324.67万元。

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有为客户提供各类服务的现实需求,但受困于“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限制,往往只能采用变通的方式。一是将有价服务通过方案、奖励等形式给予营销员,再由营销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提供给客户;二是举办客户经营活动,将服务计入到活动举办成本中提供给客户。原本符合商业逻辑的、出于客户利益考虑的正当经营行为,因避免监管要求反而采用了更不透明、不利益规范管理的方式。

周燕芳认为,当前对于该规定的界定暂无统一的标准,多由各地监管局在检查和处罚过程中自行负责解释和定位,通常各地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险企牵扯了大部分精力在规避合规风险上,明显已违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出台规定的初衷。同时,由于该规定在执行中存在过于绝对的问题,无形中为保险公司正当经营行为的开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保险行业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养老保障水平服务。

她指出,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规定过于绝对,有悖于商业惯例。增值服务的提供将可同时满足客户差异需求和有效管控健康风险。同时,“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限制也增加了业务实操的难度。

银保监会去年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周燕芳则表示,实务中由于各类健康管理服务价值有限、不等,受限于“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限制,不宜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但另行签订服务合同使操作流程更复杂,险企经营成本也出现相应增加,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保险经营环境,无形为提供增值服务的提供设置了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9月推出的车险综合改革条款中首次将增值服务条款化,将“道路救援、安全检测、代为送检、代为驾驶”增值服务纳入附加险,同时允许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服务次数和细化服务条款进行个性化约定。周燕芳认为,此举既通过服务内容规范化保证了客户权益,又兼顾了个性化选择定制的可操作性,具有借鉴意义。

对此,周燕芳给出了5条建议:

1.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对“禁止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指导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如可以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规定中“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限于支付保险费回扣、佣金回扣等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的费率水平的行为,不包括提供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客户增值服务、开展未列入保险费率且属于保险机构专项费用内的客户营销活动等正常经营行为。

2.赋予保险公司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由度。修订《保险法》中“禁止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相应规定,确保在防范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开展正当商业经营活动的一定自由度。

3.对合理的客户增值服务等经营行为放开禁止性规定。在避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允许给予客户合理的礼品和增值服务。例如,对于低于一定价值的低耗值礼品如春联、“福”字等,不作禁止性规定;在同一次销售活动中,允许向现场所有客户(含潜在客户)赠送增值服务或一定价值限额以下的礼品,以吸引客户活跃气氛应为正常商业活动所必需。

4.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行业有序经营。为避免市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建议由《保险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客户增值服务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符合公平性、有序经营的要求,可采用限制总量投入、允许个性化选择的方式,兼顾风险管控和客户需求。管理办法重点应对损害竞争对手声誉、低价恶性竞争、以及通过高额礼品、高价增值服务争抢客户、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

5.可将客户增值服务写入保险合同。允许根据细分客群提供差异化的增值服务,并将服务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应约束力,规范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
更多资讯可关注第一黄金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精彩财经资讯,点击这里下载第一黄金网APP
31 收藏


    相关阅读

    导航

    本站郑重声明:第一黄金网中的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

    ICP备案:晋ICP备20200085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