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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新态势凸显监管加码打击财务造假

2025-09-10 02:06:00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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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至20

近日,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至2021年期间,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550万元。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网站统计,截至9月9日,年内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95张涉及财务造假,合计罚没金额26.51亿元,处罚对象涉及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此外,随着打击财务造假合力逐步形成,对财务造假的刑事追责力度明显加大。

“今年打击财务造假呈现出多维度深化与拓展的新态势。”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打击范围向全链条延伸,强化对财务造假产业链的系统性打击;二是处罚力度与市场退出机制的衔接更为紧密,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粉饰业绩、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坚决依法依规将其清出市场;三是法律责任追究更加严厉,监管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依法推动追究财务造假案中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财务造假强制退市增多

去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意见》提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据公开信息统计,今年以来,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而实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已达10家。

9月5日晚间,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紫天”)发布公告称,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据深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书》,*ST紫天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于9月15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谈及今年因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增多,田轩认为,这一现象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和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10家企业因财务造假实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且覆盖多种退市类型,表明监管部门不仅对财务造假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通过完善交易类、规范类及财务类等退市指标,织密了退市制度的“网”。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驱逐劣币”可以使证券市场沉淀优质的上市公司,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全链条追责

今年以来,除了严打涉财务造假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将打击链条延伸至协助造假的第三方,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在*ST高鸿财务造假案中,证监会拟对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对配合造假者的民事追责也在进行中。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法院已经审理多起投资者起诉帮助造假者(协助造假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已有投资者成功索赔。

证监会表示,将综合运用直接立案处罚、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对配合造假方的追责,联合各方共同塑造良好市场生态。

“对配合造假者实施立体化追责,不仅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体现,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田轩表示,一方面,立体化追责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整个造假链条的违法成本,可从源头上遏制造假动机,净化市场生态。另一方面,将协助造假的第三方纳入追责范围,特别是通过民事赔偿机制,投资者可以向造假链条上的所有责任方索赔,增加其获得实际赔偿的可能性和渠道,进一步坚实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后盾。

进一步完善综合惩防机制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披露的涉刑公告明显增多,进一步提高了财务造假违法成本。

8月15日,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给公司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显示,杭州市公安局侦办的公司等涉嫌欺诈发行证券案需调取公司有关证据材料。

7月份以来,还有多家公司披露因财务造假,公告实际控制人或高管被刑事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强化刑事打击威慑力,直击财务造假行为人的核心利益痛点。”田轩表示,强调“行刑衔接”和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效促使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财务人员等勤勉尽责,从源头上减少财务造假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王智斌表示,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包括统一执法标准,细化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案件移送效率;完善投资者集体诉讼和赔偿机制,降低维权成本,确保受损投资者能够高效、公平地获得赔偿,实现对财务造假的全链条、全主体追责。

谈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机制,田轩认为,可以从强化科技监管与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强化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发力。首先,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财务数据异常的实时监测与预警,提升财务造假的识别效率与精准度。其次,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与治理体系要求,强化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与规范性。再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以执业质量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严惩合谋造假行为。最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确保因财务造假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够便捷、有效地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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