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9月6日消息,近日,宁波证监局公布了一则有关内幕交易的罚单。罚单内容显示,李某在办公室门口听到了内幕消息,后面便操作其亲属账户买入“旗天科技(300061.SZ)”股票,成交金额约30万元,盈利26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天科技)寻找定向增发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当时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沟通时,提到希望找一个上市公司平台,能将自己的部分产业上市。
此后,双方沟通相关事项,直到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发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旗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于2024年7月26日。
而李某在2024年4月15日在办公室门口听到韩某和万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额303395元。经计算,“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0022.03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旗天科技自2024年7月26日预案公告后,股价短短一周时间涨超100%,从4元/股最高暴涨至9.37元/股。
宁波证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其偶然听到万某和韩某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其未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其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第二,其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刘某某”等亲属。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经复核,宁波证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违法所得计算正确,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并且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某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某没收违法所得260022.03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