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集团8月1日晚间在港交所公告,根据全资附属公司远洋控股现状,经间接控股股东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协调,初步计划为境内存续公司债券及银行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提供整体重组方案,对标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偿付安排作出调整,并提供现金购回、股票经济收益权、资产抵债等多种清偿选项,具体如下:
(一)现金购回选项:相关方以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现金,按照债券剩余面值20%的价格,购回待偿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标的债券。
(二)股票经济收益权选项:公司拟在中国香港向特殊目的信托增发不超过28亿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定增股票」),并承诺将以定增股票出售所得现金净额(扣除相关中介等费用及税费)偿付部分标的债券。每人民币100元剩余面值标的债券以经济收益权方式受偿的定增股票数量=人民币100元剩余面值。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公司完成定向增发后的42个月内定期发送定增股票出售指令。未能在定向增发后的42个月内发出出售指令,以及发出指令但未成交的定增股票,特殊目的信托将于之后的6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强制出售。
(三)资产抵债选项:资产抵债选项可根据底层资产类型分为住宅项目收益抵债和商业项目收益抵债两种。
1、住宅项目收益抵债相关方拟采用设立服务型信托或其他合法有效形式,按每人民币100元剩余面值标的债券受偿人民币30元,偿付待偿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标的债券,使得标的债券持有人间接享有现有增信资产中位于京津冀、大湾区的住宅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权或关联方借款债权)。信托存续期限不超过48个月。信托到期时,信托受益人(即对应的标的债券投资人)在信托存续期内累计分配现金金额未达到约定偿付数额的,远洋控股或指定第三方将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补足。如信托累计分配现金金额达到约定偿付数额,则信托将提前到期,信托财产后续现金流将不再向信托受益人分配。
2、商业项目收益抵债相关方拟采用设立服务型信托或其他合法有效形式,按每人民币100元剩余面值标的债券受偿人民币100元信托份额的比例,偿付待偿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标的债券,使得标的债券持有人直接或间接享有现有增信资产中位于北京的商业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权或关联方借款债权)。信托存续期限不超过108个月。
(四)长期留债方案:若本次债券重组方案经相关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到期日将延长至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后的第10年末(即2035年9月30日),利率自基准日起统一调整为每年1%。展期后标的债券将自基准日后第5.5年末(即2031年3月31日)开始,每半年度以现金方式兑付一次本金,利随本清;标的债券截至基准日(不含)的全部应付未付利息调整为每年1%,单利计息、不计复利,于基准日后的第10年末支付。标的债券现有全部增信资产中,除部分用于上述相关选项外,其余将继续为长期留债方案提供增信。
上述重组方案选项为拟推进的初步方案,尚未最终确定,远洋控股将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形式推进标的债券重组,上述重组方案最终请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载的议案为准,敬请广大债券投资者关注。远洋控股承诺,在本次债券重组方案制定过程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回应投资者诉求,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存在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