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公告,彭国远因其作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彭国远在公开发布的短视频中未注明其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和个人姓名,且未提示投资风险,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也被认为不够审慎。
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监管机构决定对彭国远采取警示函措施。彭国远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