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根据重庆证监局发布的公告,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次监管措施的原因主要包括两项问题:一是该公司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投资,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是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投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该公司的警示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