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更新了一则处罚公告,四家药企因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各被罚款20万元。
涉事的四家企业分别是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潍坊龙海诚医药有限公司、潍坊金凯盛医药有限公司。将四家药企牵扯在一起的是日前刚公布的三硅酸镁原料药垄断案。
山东市场监管局7月18日通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转办,于2019年10月对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潍坊中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2014年-2019年9月,潍坊中源滥用中国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此举有违反垄断法的规定,执法机构依法对潍坊中源作出罚款,合计罚没约3765.22万元。
本案的四家药企均与潍坊中源有业务往来。以上海青平公司为例,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结果显示,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国内具备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有上海青平等4家公司。这一期间,潍坊中源与上海青平签订《销售协议》,包销了上海青平对医药行业销售的三硅酸镁原料药。
但在最初的调查中,上海青平向山东市场监管局提交说明材料称,没有发现与潍坊中源支付返利或以返利抵扣款的相关记录,也没有查询到相关账目及财务凭证。直到2021年3月底,这家公司才承认了向潍坊中源返款的事实。
面对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相关经营收入或利润材料时,潍坊龙海医药同样否认与潍坊中源存在除正常购销业务往来的其他费用和支出,未与之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重庆明波医药公司在调查初期也否认从中获得了垄断利润。该公司法人朱某某先是对执法机构表示,未受潍坊中源委托采购三硅酸镁原料药,但在听证会上改口,承认其销售行为仅为走票行为,销售收入已返还潍坊中源,并未因此获利。
潍坊金凯盛医药有限公司也在听证会上推翻了调查期间向执法机构提交的两份证据,辩称与潍坊中源的三硅酸镁原料买卖业务,并非垄断行为。由于对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存在误解,导致前期相关材料存在表述不当。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如果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修改前《反垄断法》规定,对个人可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最高面临十万元的罚款,单位最高面临一百万元罚款。
执法机构认为,四家药企不履行配合反垄断调查义务,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2024年10月,山东市场监管局对四家药企均处以20万元罚款,并于近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