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退市新规旨在“应退尽退”,但执行中暴露出对小盘股的“误伤”。例如,中银绒业因市场资金从小盘股中撤离而加速了其退市进程,而公司转型新能源业务的努力未获市场认可,反映出退市新规对转型期企业的容错不足。与玉龙股份相比,中银绒业的退市,暴露了A股的退市机制在公平性、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缺陷。
笔者认为,近日玉龙股份主动退市也属于非ST股票退市范畴。但其退市时,有专门的针对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那么,同样属于非ST股票退市范畴的中银绒业,其针对被动退市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在哪里?A股市场设立退市预警,就是要保护非ST股票的股东免受退市伤害,非ST股票股价跌到1元,已经给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何还要在股价低于1元时,强制其20个交易日闪电退市?
2025年5月21日,上交所同意玉龙股份主动退市,于5月27日正式摘牌。玉龙股份是控股股东济高资本提议主动退市,提供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13.20元/股。申报数量扣除济高资本持有玉龙股份23007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38%)后,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时间内,济高资本预计将为不超过55295576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0.62%)股份提供现金选择权,具体以现金选择权实施情况为准,准备了约73亿元资金回购中小股东的股票。
笔者注意到,即便玉龙股份声称是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主动退市过程中设置了异议股东及其他股东保护机制,但不少被深套的中小投资者还是有苦难言。因为他们都是在2023年股价处于20元左右时买入的,即使拿到13.20元/股的补偿,每股也要亏损近7元。但如果不行使现金选择权,玉龙股份退市后将与中银绒业一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继续交易。该板块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下属的专门承接从沪深市场退市的股票的板块,即“老三板”,流动性极低,且交易规则复杂,中小投资者难以有效处置资产。
相较于以非ST主动退市的玉龙股份来说,中银绒业在退市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不公平性更加突出。
中银绒业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触发强制退市,但这一规则过于机械,并依赖单一指标,未综合考虑公司基本面。中银绒业在退市过程中未设置退市整理期,导致中小投资者缺乏缓冲时间;而且,尽管公司曾提出申诉听证申请,但监管部门未公开回应具体理由即予以驳回。玉龙股份主动退市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并设置了现金选择权,程序上更为透明。因此,非ST股票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不能缺席。同样作为非ST股票退市的中银绒业就这么“一退了之”有失公平。笔者期待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呵护下,能够尽快恢复中银绒业的主板上市资格,还中小投资者一个公道。
中银绒业退市后,深交所才对其信息披露违规(如商誉减值异常、大股东未披露减持等)下发监管函,退市前缺乏关键的风险提示。例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破产重整账户持续转让减持16.27%股份未公告,直接导致散户持股暴增,股价持续阴跌,但相关监管处罚滞后,投资者索赔难度增大。
中银绒业作为非ST公司,退市前未获得类似ST公司的风险警示缓冲期,投资者在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的情况下被迫承担损失,而东方集团等财务造假公司因调查周期长,退市流程滞后,反而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新规旨在“应退尽退”,但执行中暴露出对小盘股的“误伤”。例如,中银绒业因市场资金从小盘股中撤离而加速了其退市进程,而公司转型新能源业务的努力未获市场认可,反映出退市新规对转型期企业的容错不足。与玉龙股份相比,中银绒业的退市,暴露了A股的退市机制在公平性、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