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宁可坚
6月6日,深交所披露2份监管函和3份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中信证券、大华所被警示,剑指已撤回IPO申请的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芒微)IPO项目。
三大违规浮出水面
经查明,中信证券、大华会所存在多项违规情形。
一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
中信证券、大华所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中信证券、大华所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是,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中信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
中信证券、大华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深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大华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强调,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该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大华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与此同时,辉芒微及相关人员、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均被通报批评。
辉芒微曾两次叩响A股市场的大门,却都无功而返。
2021年12月22日,辉芒微申报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2022年1月7日,辉芒微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抽中现场检查,2022年1月21日,辉芒微和保荐人中信证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撤回辉芒微科创板IPO的申请,上交所决定终止对辉芒微的上市审核。
2023年5月25日,辉芒微转道创业板获受理。两轮问讯后,辉芒微于2024年1月3日又一次撤回上市申请。
处罚文件显示,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深交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中信证券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也就是说,辉芒微IPO项目在审时间仅半年,却同时经历了现场督导及现场检查,实为罕见。
大华所已成监管通报常客
近年,大华频频被罚,已然成为监管通报里的常客。
比如,2022年6月,因在东方金钰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等,证监会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0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2023年3月,因在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对该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大华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万元,并处以245.28万元的罚款。
2024年5月,在金通灵2017年-2022年财务造假一案中,因大华所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苏证监局对大华所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因在光莆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在对东方通2022年度财报的审计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伊始,因在华铁股份2019年-2021年财报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52.83万元,并处以905.66万元罚款。
3月14日,根据新疆证监局发布的公告,大华所及注册会计师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进科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次措施是因其在审计广汇能源(600256)的2022年和2023年年报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交易性质、对手方信息异常、大额退款等异常情况。
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发生了多笔无实质采购业务和大额异常资金往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审计中未实施进一步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相关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信证券去年被“点名”10次
2024年,中信证券因合规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点名”10次,创下近年新高,问题涵盖账户实名制管理漏洞、员工违规操作、保荐业务尽职调查不足等多方面。
其中包括:2024年7月29日,浙江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的处罚显示,公司员工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并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
2024年9月14日,陕西证监局披露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客户经理刘晓在2023年1月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
2024年12月2日,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出具警示函,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
在IPO保荐业务领域,中信证券也出现过违规问题。
2024年11月8日,中信证券在保荐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创业板IPO过程中,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曾为夫妻关系及离婚情况,也未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签订时间等关键信息。此外,还未督促皓吉达电子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彼时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业绩方面,中信证券2024年全年实现营收637.89亿元,净利润217.04亿元,总资产突破1.7万亿元,多项指标稳居行业第一。其中,投行业务实现营收43.54亿元,同比大幅下滑36.05%。
作为投行业务“大头”,在证券承销方面,受IPO和再融资行业性收缩影响,全年证券承销业务的收入只有40.33亿元,同比减少35.43%。同时,2024年中信证券仅拿下1单IPO新受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