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商标侵权,“雪王”二审胜诉,获赔80万元。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蜜雪冰城”诉“蜜念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显示,蜜雪冰城公司是国内知名茶饮连锁品牌,系“蜜雪冰城”“蜜雪”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蜜念雪”)注册了“蜜念雪”系列商标,并特许他人使用该商标经营饮品店销售果汁、奶茶、冰淇淋、茶饮料等产品。被特许人经营的店铺门头、店铺装饰,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外包装、附属物(吸管等)使用了“蜜念雪”“蜜念雪”等标识。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内蒙古蜜念雪及部分特许店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以公告方式登报消除影响。
此外,内蒙古蜜念雪及其特许经营店铺使用于产品上的“蜜念雪”组合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蜜念雪”,其与蜜雪冰城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蜜雪冰城”及“蜜雪”相比,字形、读音、含义高度近似,结合特许经营店铺服务商标的使用情况,该近似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内蒙古蜜念雪及其特许经营店铺与蜜雪冰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法院指出,内蒙古蜜念雪未经许可,自行及特许他人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蜜雪冰城公司商标相近似的“蜜念雪”标识且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及商品的来源与蜜雪冰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仅凭菜单、产品外包装、物品摆放布局、吧台设计等单一因素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导致构成混淆,但内蒙古蜜念雪的部分加盟店铺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店铺相同的颜色(红色)作为门头,部分店铺店内也使用了白色底色附以红色腰线的装饰风格,上述因素与菜单、吧台等设计叠加;再综合蜜雪冰城公司所举搜索“蜜念雪”的结果显示相关公众存在对于“蜜念雪”与“蜜雪冰城”之间是否有关的疑问等情形,法院认定内蒙古蜜念雪实施了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在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内蒙古蜜念雪向其加盟店铺收取的费用数额、类型及与特许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经查询内蒙古蜜念雪备案的加盟店数量以及各方所举公证书显示的各内蒙古蜜念雪加盟店的标识使用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内蒙古蜜念雪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4万元,并判令以公告的方式在《内蒙古商报》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内蒙古蜜念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显示,2023年,内蒙古蜜念雪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人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裁定内蒙古蜜念雪申请的“蜜念雪minianxue”商标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内蒙古蜜念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从而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