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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宠物犬跨国托运死亡,航司被起诉!向原告支付七千欧元

2025-05-25 13:00:00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一对母子为两只宠物犬办理跨国托运,抵达目的地后被告知宠物犬已死亡,母子分别起诉航司。5月25日,南都记者了解到,上海浦东

一对母子为两只宠物犬办理跨国托运,抵达目的地后被告知宠物犬已死亡,母子分别起诉航司。5月25日,南都记者了解到,上海浦东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该起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航司向两原告各支付3500欧元。

据上海浦东法院披露,沈先生和母亲从法国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国,两人分别在各自名下为随行的两只宠物犬办理了活体运输手续。运输前,两只宠物犬经确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运输条件,沈先生一行按要求在机场现场购买了托运箱,并支付了托运费用。航班抵达后,沈先生却被告知两只宠物犬已死亡。因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两人分别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

当天开庭审理的是沈先生诉航空公司案。原告沈先生认为,宠物犬在托运前处于健康状态,到达时却双双死亡,足以说明航空公司在托运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谨慎义务。自己一直将宠物犬视为“伴侣型动物”,它不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宠物犬的死亡对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退还托运费3000余元,支付宠物相关检疫费用、宠物舱费用、宠物购买费及饲养成本、机票价差、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该案系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建议原告就宠物犬的死亡做尸检,但原告放弃了选择。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原告未在托运前就宠物价值作出特别声明,也未支付附加费用,因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限于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一个特别提款权对应7.28元。同时,根据公约第29条,在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与限额提起,不得判令惩罚性或其他非补偿性赔偿,原告主张的宠物饲养成本、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均不属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中,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500欧元。同日,沈先生母亲起诉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也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亲支付35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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