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显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银证券股票代码:601696.SH)乌鲁木齐东风路营业部财务主管朱丽因违规买卖股票被新疆监管局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朱丽于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28日任职于该公司,担任财务主管,系证券从业人员。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朱丽控制使用“徐某花”在长江证券、中银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29,523,706.00元,累计卖出金额29,411,955.17元,合计亏损200,570.35元。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朱丽本人。
朱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新疆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朱丽处以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朱丽,女,1979年8月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丽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朱丽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朱丽为证券从业人员
朱丽于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28日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乌鲁木齐东风路营业部,担任财务主管,系证券从业人员。
二、朱丽违规买卖股票
徐某花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9月23日和2020年7月13日在长江证券、中银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朱丽控制使用“徐某花”上述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29,523,706.00元,累计卖出金额29,411,955.17元,合计亏损200,570.35元。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朱丽本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朱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丽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