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间,ST证通(002197)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ST证通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编制2023年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香河县九圣寺项目中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回款的真实来源情况及该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导致公司2023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公司向湖南博创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6月26日、7月16日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0年至2023年,公司与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公司向永泰晟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直至2024年6月19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个别工程业务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个别工程业务收入确认早于合同签署及工程结算日,公司收入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个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公司在编制2022年半年报时,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计算错误,且未充分考虑客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承兑事项对其信用的影响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同时,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财务总监程峰武、时任董事会秘书傅德亮、彭雪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ST证通主要从事金融自助服务终端、金融支付终端设备、IDC及云计算等开发、生产和销售。
业绩方面,ST证通已连续三年亏损,2022年至2024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38亿元、-7203.96万元、-3.79亿元。此外,公司营收近年来总体呈下滑态势,已从2019年的13.33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9.25亿元。
2025年一季度,ST证通仍未摆脱亏损局面,期内营业收入为2.01亿元,同比下降15.05%;归母净利润为-671.86万元,同比下降345.24%。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