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对赌协议”指明了相对明确的裁判规则,尤其是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问题。
但是“对赌条款”在投融资实践中的表现还是多种多样。在私募投资机构眼中,可能已经对“对赌条款”驾轻就熟,但在创业公司创始人眼中可能“耳熟”,但未必“能详”,即便“能详”,可能也因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踩雷”。
前段时间“最惨创业者”的故事就涉及对赌。故事可能会有几个版本,暂不评论。但没有人是天生的创业者,在融资的路上做一点功课,能够避免一些悲剧的发生。那么,创业者在融资的时候必须要对赌吗?对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如何避开“对赌”中的一些雷区?
本周六6月20日,财联社鲸平台邀请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丁春峰,《从“最惨创业者”看“对赌雷区”》,和大家一起聊聊对赌那些事儿。
分享内容:
一、 “和谁赌”中的雷区
1.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赌,应注意哪些“雷区”?
2. 投资方与实际控制人对赌,应注意哪些“雷区”?
二、 “怎么赌”中的雷区
1. 以上市作为对赌的触发条件时应注意哪些“雷区”?
2. 以业绩承诺作为对赌的触发条件时应注意哪些“雷区”?
3. 以协议中权利义务或陈述保证作为对赌的触发条件时应注意哪些“雷区”?
三、 “赌什么”中的雷区
1. 金钱补偿或股权补偿应注意哪些“雷区”?
2. 股权回购应注意哪些雷区?
四、 给创业者融资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 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对赌”
2. 全面梳理及分析,认真对待
3. “咬文嚼字”,专业态度预防“小概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