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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之争 | 丹麦潘多拉珠宝状告中国同名品牌侵权 中国公司:我先注册的!

2019-01-08 17:40:00来源:第一黄金网
责任编辑:summer
摘要
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古希腊语中,潘是所有的意思,多拉则是礼物。“潘多拉”即为“拥有一切天赋的女人”。美好的寓意带给了商家命名品牌时的灵感,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如今,“潘多拉”三个字似乎正在成为宙斯口中不要打开的盒子,装满了烦恼。

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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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原告为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称丹麦潘多拉),被告为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潘多拉),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但实际上,深圳潘多拉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更早。

曾两次寻求商标购买权

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珠宝品牌丹麦潘多拉,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07年,丹麦潘多拉就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但商标却成为最大的麻烦。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商标,最后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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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知名度,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通过沟通无法获得商标,丹麦潘多拉决定动用法律手段。据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丹麦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

起诉中国公司侵权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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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当时我们没有应诉,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创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类、多品牌的集合门店。门店所有展示的时尚产品除珠宝饰品外,还包括化妆品、眼镜等,也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Tathata”商品商标,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此点从我们的产品及外包装均可得到印证,与丹麦公司完全不同。

“据我们了解,丹麦公司拥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但丹麦公司只有第14类商品,也就是珠宝饰品类,而他们其实想要从我们这获得的是第35类的“潘多拉”中文商标权,我们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

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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