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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2019-07-14 17:13:00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7月13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主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表示,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7月13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主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表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商业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流动”模式。近阶段,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不断提高。但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也趋于活跃。

孙天琦强调,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有有效的准入监管标准、审慎监管体系、行为监管体系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从准入看,“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须持牌经营。跨境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要受我国监管,给监管部门报数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投资者。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但在一些发达国家是合法的。”孙天琦介绍,截至目前,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近千家,其中,关闭926家,整改清退29家(删除网站有关外汇交易内容),约谈6家(承诺整改,删除相关外汇交易内容),移交公安机关4家。

此外,还有境内居民跨境购房,境外机构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跨境炒股、期货和贵金属服务,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境外银行跨境向我国境内个人提供开户服务,跨境销售投资类保险产品,跨境理财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数字平台跨境赌博等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

孙天琦表示,从中长期来看,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但前提是司法完备、监管有效。

(原标题为《孙天琦: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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