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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调整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范围

2022-07-06 10:02:00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7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7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内容包括,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深圳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关于缴存职工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的办理方式,考虑到目前线上签订网上自助办理协议和线上办理该业务均已实现,职工离开深圳后仍可线上办理该业务,不需提前申请办理业务,故拟调整该业务办理方式为,非深户离深职工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在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3个月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该项提取业务,以缩短职工申请提取后的到账等待时间,进一步提高职工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原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际,我局拟订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1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老旧小区项目改造的事项

(一)提取范围。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应当提交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除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联网核查的除外)、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二、调整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事项

调整《提取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受理方式。职工户籍不在本市且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由自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公积金中心再予受理,调整为职工应当在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不满三个月提出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三、扩大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的事项

扩大《提取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情形的涵盖范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实际,我局拟订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当前制度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政策调整予以明确和解决。同时,国务院、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市拟出台的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中均对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项目改造的作用,亟需出台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我局于2021年下半年开始研究,经反复论证,于近期形成了《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通知》主要内容共三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老旧小区项目改造的政策。为帮助职工解决其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资金负担问题,促进建立我市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共担机制,我局拟增设一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即明确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改造费用;并同时对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和频次,以及办理该项提取业务的办理材料进行了明确。

(二)调整现行《提取规定》关于缴存职工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的办理方式。为尽快解决现行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中部分职工无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提出业务办理申请至资金到账时间间隔较长而引发投诉和不满的问题,我局拟对该类业务的办理条件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考虑到目前线上签订网上自助办理协议和线上办理该业务均已实现,职工离开深圳后仍可线上办理该业务,不需提前申请办理业务,故拟调整该业务办理方式为,非深户离深职工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在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3个月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该项提取业务,以缩短职工申请提取后的到账等待时间,进一步提高职工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三)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范围。近期,我市部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提出诉求,希望与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一样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活、扶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市民政局此前也建议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范围。为尽快解决该类职工诉求,我局拟在《通知》中明确将属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范围。

专此说明。

本文编选自“深圳住建局官网”;编辑:严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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