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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迎来“线下主升浪”

2021-02-27 14:04:00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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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作者程丹。两会临近,证监会公布了全国两会提案建议办理情况。2020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作者程丹。

两会临近,证监会公布了全国两会提案建议办理情况。

2020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1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7件,办理数量稳中有增。证监会回复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涉及T+0、科创板高质量发展、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独立董事选聘、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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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推出T+0交易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实施路径等问题。

同时在科创板融资融券机制方面,证监会表示,2019年4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对融券业务机制进行优化,引入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扩大出借券源,提高证券融通效率。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有利于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的完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同时,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有关规定和规范运作要求。

要点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保护及代表人诉讼机制,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人民法院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已经包含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等30余种纠纷类型,实现了证券交易、合同、侵权纠纷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证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建立诉调对接、示范判决、先行赔付等机制,依法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落地,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表人诉讼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安排了北京、上海、南京等地方法院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拟于近期发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逐步设立了多个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并将继续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

要点三: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79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制定新三板条例既是贯彻落实、补充完善《证券法》,完善新三板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实施的制度保障,并最终构建起包括《证券法》、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三板业务规则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系统、完整、全面的新三板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待内容成熟后,将尽快上报国务院,并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要点四: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

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47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用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证监会表示,资本市场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定力,得到了市场各方认可,稳定了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证监会将简政放权作为“深改12条”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新《证券法》取消和调整14项行政许可,清理机构类行政许可申报证明文件50%以上,取消56%的机构条线备案报告事项,IPO、并购重组审核时限大幅压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坚决管好。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审批“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实现“用手、用脚投票”,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效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形成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一是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助力投资增长。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升融资功能促进资本形成。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

二是完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消费增长。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要点五: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

涉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内容,证监会也有回复,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9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多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相关法规建设,提高金融领域违法成本,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划分,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推动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目前,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已启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从国家层面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规章,对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行为、明确央地监管职责分工、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相关领域监管,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同时按职责分工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压实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等各项工作。加强诚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服务体系,不断优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要点六:证监会回应独董应由中小投服选聘和授薪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和授薪的声音,多位市场人士曾建言。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20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此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近年来,证监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涉及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2002年,证监会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强调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也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引性规定,并定期对全体独立董事开展业务培训。

除不断完善规则体系外,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也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尤其是独立性情况。实践中,已有多起因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如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獐子岛、康美药业、凯迪生态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人员为核心,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治理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形成和完善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过程中,证监会也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持续研究和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业务培训和履职行为监管,切实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点七: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正式同意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证监会正在稳步协调推进该项工作落地。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编辑:陈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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