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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为由新发放贷款掩盖不良

2020-09-30 09:00:00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9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金融机构结合其不良处置实践,建立健全
9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金融机构结合其不良处置实践,建立健全涵盖核销、清收、转让、重组、以物抵债、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通知》强调,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为由新发放贷款掩盖不良,不得通过虚假转让、违规倒贷续贷等方式隐匿不良。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两者中孰长)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后续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

《通知》指出,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坚持分类施策,对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缓冲期,避免触发偿付危机。

《通知》要求,对不良产生和不良处置中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均要严格实施问责,重点加强对不良资产转让不真实、不洁净等违规业务审批人员的问责。对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并鼓励开展线上业务的机构探索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尽职免责机制。

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20〕415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中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信托公司、各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不良处置效率,前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落实《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信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344号)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制

各法人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配备必需岗位人员,经常性开展专题培训,培养专业高效的处置团队,适当结合外部清收资源,确保不良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应推动优化组织架构,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横向”协作机制及总、分、支行“纵向”分工机制,科学合理分配处置权限,适当缩短审批流程,提高不良处置质效。应树立制度先行理念,结合本机构不良处置实践,建立健全涵盖核销、清收、转让、重组、以物抵债、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并及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实际修订调整,避免出现不良处置工作无制度可依情况。

各法人机构应在2021年一季度末前完成上述组织机制、工作制度的改进完善工作。分支机构应参照前述要求执行,主动向总行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优化处置机制流程。

二、做实资产分类

各机构应对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等监管规制要求,以评估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作为核心依据,以贷款担保作为次要依据,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贷款及其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质量。审慎实施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两者中孰长)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后续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为由新发放贷款掩盖不良,不得通过虚假转让、违规倒贷续贷等方式隐匿不良。信托公司固有资产风险分类应真实反映底层资产质量,固有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五级分类,固有非信贷资产参照固有贷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三、依法合规处置

各机构应树立依法合规理念,严格遵循不良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债权核销的,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核尽核,确保内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强核销后资产的管理,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力催。资产转让的,原则上,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要求,对不良资产流转进行集中登记,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符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中明确的公开原则,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真实性和洁净转让原则,不得利用表内外资金承接本行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信贷、同业投资、理财、“假代销”等业务资金。以物抵债和债转股的,应严格落实处置期限、资本计提等监管要求。

四、强化风险管控

各机构要强化风险管控,严密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坚持分类施策,对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缓冲期,避免触发偿付危机。不良资产核销、转让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约束,严防道德风险,有效遏制虚假评估、利益输送、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对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外包催收、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采取名单制管理,健全准入、风控、考核、淘汰等各环节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规性管理。严禁与存在暴力催收、违规收费、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防止第三方服务机构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传导。

五、完善激励约束

各机构应落实失职问责及尽职免责机制。对不良产生和不良处置中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均要严格实施问责,重点加强对不良资产转让不真实、不洁净等违规业务审批人员的问责。对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在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的时限要求前提下,应与处置工作“双线”进行,避免错失处置时机。对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并鼓励开展线上业务的机构探索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尽职免责机制。

各机构应改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制度,注重奖惩对等,对于在处置工作、特别是现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的应落实激励措施,激发处置人员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强不良资产精细化管理,科学制定考评目标,避免片面注重压降账面不良的考核导向,以实现风险化解、回收最大化作为不良处置考核目标。

2021年上半年,我局将针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机构进行通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管人员责任,并视情况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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