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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 !红筹企业A股上市 “最后一公里”被打通 中概股回归至科创板再近

2020-06-06 01:01:00来源:财联社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科创板日报》(上海,记者 吴凡)讯,6月5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以

《科创板日报》(上海,记者 吴凡)讯,6月5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中,涉及的对赌协议处理、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退市指标适用等事项,做出了针对性安排。

进一步来看,针对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对赌协议中普遍采用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特殊权利的优先股等对赌方式,《通知》明确如承诺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相关权利,可以将优先股保留至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且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对待。

上述规定也是为对赌协议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包容的空间。

不过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优先股的入股和权利约定情况、转股安排及股东权利变化情况,转股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务报表等的影响,股份锁定安排和承诺等,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其次,针对红筹企业法定股本较小、每股面值较低的情况,《通知》明确在适用科创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数计算,不再按照总金额计算。

其中,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适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适用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适用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另外,对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这一原则性要求,《通知》进一步放宽要求,只需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纬度,明确三项具体判断标准,三项具备一项即可。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最后,针对红筹企业以美元、港币等外币标明面值等情况,《通知》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此外,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基于存托凭证的特殊属性,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上交所表示,《通知》的发布,与中国证监会此前降低已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条件、明确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和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减持存量股份用汇事宜处理等规定一起,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与红筹企业回归境内发行上市中直接相关的配套制度,打通了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 “最后一公里”,将更有助于红筹企业利用好包括科创板在内的境内资本市场。

对此,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此次政策的发布可以说给红筹企业指明了路径方向,红筹上市路径是越来越清晰,目前红筹回归科创板,可能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不够明朗,实务中也在通过个案和样板来推进,而且监管部门显然非常支持通过个案推动制度细节不断完善,“换个角度说,个别细节尚不够明确,可能对相关红筹企业而言反而更构成某种程度的‘利好’,没有明确也就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限制,就有实现的可能性。”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此前红筹企业回归到科创板上市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则,而此次政策的调整较过去相比做了相应的优化,“由于过去政策的制约,红筹企业回归的数量比较少,道路也不是很畅通,这在一方面需要红筹企业能够尽快适应境内资本市场的特征、需求,另一方面,需要资本市场的制度在可行、合理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调整”。

桂浩明表示,此次政策的出台,既体现上交所对红筹企业回归的大方向的支持,同时也反映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吸纳更多企业上市过程中,进一步敞开胸怀,另外也表明了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接纳各种类型的企业上市,来共同推动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这对于红筹企业回归、科创板的发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更加规范运行都有直接的影响。”桂浩明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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