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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纪要》难挡“担责”判决 中超控股被“恶意”担保拖累如何解?

2020-01-03 19:00:00来源:财联社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公司为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问题做出裁判指导,其中明确,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善意则合同有效,反之无效。且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

可遭受恶意担保困扰的中超控股(002471),却没有因此等来让其解困的判决。

1月2日,中超控股披露,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广东鹏锦实业合同纠纷案,中超控股被判决对广东鹏锦15起纠纷共计27279.05余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而中超控股之所以被列为被告,是因为前实控人黄锦光私刻公章、以中超控股名义对其个人或关联公司债务纠纷进行了恶意担保。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中超控股因该类恶意担保被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案件有27起,涉诉标的约15亿元。

“黄锦光进入中超控股前借的钱,通过假公章、恶意担保来让上市公司背锅,这样的合同都可以生效,那不是要搞死正经经营的公司吗。”无锡投资者王先生对经济导报记者说,如果中超控股因此被搞退市,那9万多名中小股东的利益谁来保护?

01 中超控股要为恶意担保担责?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事(2019)鄂 0116民初 990 号判决书显示,众邦保理2018年与广东鹏锦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并发放了1800万元保理融资款。后因广东鹏锦无法还款,众邦保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鹏锦归还借款且承担相关费用,中超控股等公司则被列为共同被告。

黄锦光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广东鹏锦向众邦公司的借款属实,但中超控股提供的担保合同,是未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私下签订的,公章是黄锦光私刻的,该借款也没有用于中超控股。

而追加中超控股为担保人,是因为黄锦光资金链断裂,关联企业经营未得到改善,为了避免债权人逼债引起混乱导致其公司倒闭,也为还债争取时间而进行的,中超控股对此并不知情。

中超控股则表示,公司是被后追加的担保,与该笔债务没有关系。《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函印章系私刻,且上述事项都未对外发布公告,不能视为中超控股真实意思的表示。

据了解,截至2019年5月份时,中超控股因黄锦光恶意担保而被起诉至法院的涉诉案件就有27起,涉诉标的有近15亿元。中超控股表示,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这些担保不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中超控股不可能在同一时期为27起已严重逾期违约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12月10还是判决广东鹏锦需支付1870.09万元所涉款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中超控股则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众邦保理因同样原因提起的另14份诉讼也被判决,中超控股同样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众邦保理诉广东鹏锦的15起判决合计27279.05万元应收款项,中超控股都要担责。

让王先生和其他中小股东担心的是,类似恶意担保近15亿元,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中超控股承担担保责任,将会严重拖垮上市公司,法院不应当让健康运营的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广大股民来承担黄锦光违规行为导致的恶果。

02 最高法《纪要》为上市公司保驾护航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违规担保近年来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已成为资本市场的“毒瘤”。而《纪要》也表示,“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

《纪要》第18条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专业人士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判定是否“善意”最直接的工具就是“公告”。与普通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公开性及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发审委原委员、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大股东关联担保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进行公告,债权人对公告的审查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不产生更多成本,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刘艳认为,实践中,涉及违规担保的案件大多是没有公告的,如果债权人连如此便捷的审查流程都未履行,就直接签订合同,很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很难认定其为善意的。而《纪要》第22条也佐证了上述观点:能够依据公告签约即为善意。

中超控股则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作为公众性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均须对外信息披露。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中并未有上述争议担保事项,公司也不可能作出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此类违规担保。

“从法理上看,上市公司可以为其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但倘若这种权利被控制股东滥用,就容易造成侵占公产、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道德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违规为母公司甚至祖父公司、姊妹公司等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盘根错节的“担保圈”或“担保链”。一旦担保链条中某一债务人违约,就会把上市公司推向悬崖边缘,而这一切上市公司均不知情。

专业人士表示,违规担保问题屡禁不止,此前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判例客观上已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肆无忌惮提供违规担保的“隐形推手”。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在《纪要》出台后,支持和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判决也越来越多。*ST升达2019年11月27日晚间公告称,违规担保判上市公司无责。当月,ST天宝违规担保案也被判无责。ST 天马、金盾股份等公司的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违规担保案件均被判决相关担保无效。

以此来看,中超控股被“恶意”担保却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似乎与《纪要》的初衷不一致。上述无锡投资者王先生感慨到,“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关注,法院能够公平判决,以维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超控股也表示,公司将会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捍卫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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