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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教育惩戒”: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到底在哪

2019-08-22 13:00:00来源:蓝鲸财经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8月初,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尽快研制和出台教育惩

8月初,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尽快研制和出台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

今年7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细则内容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

《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有责任实施管理和教育。在法律赋予教师、学校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面对家校矛盾,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基于此,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推出,显得更加必要。

而且,《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不许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那么教师惩戒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边界在哪里?此次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推行方面会有哪些可预见的关键点和影响?

对此,采访多名一线教师、校长、教育专家,对教育惩戒权细则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纪大海表示,“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刚柔并济的教育才是有效的。‘柔’是说理、示范、做表率、道德引导;‘刚’就是惩戒,就是硬性要求。教育需要刚柔施教,唯有把握好这两个度,教育才是有效的。”

一方面,惩戒教育本来就是人才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促进因素。但这决不能误认为是“荆条下面出人才”的翻版表达。与此同时一个孩子的成长中如果没有底线、没有规约,这种成长是“失范”的,也一定是畸形的。

独立教育研究者、北京译迪智库创始人李茂,也对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一事表示支持。

目前家校矛盾日渐突出,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在学生管理方面,学校、教师没有获得明确授权。教师在该管的时候也不敢管,如果学生出了什么事情,教师往往成为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李茂指出,“以北京为例,学生管理问题已经对很多老师造成特别大的困扰。目前观察到的教师跳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难以管理。”

对于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政策制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都附属中学校长何光友也表示支持。其认为,惩戒细则将会还原教育的本真,让教育重回健全。教育本是一体两面,褒扬赏识是教育的一面,另一面就是惩戒教育,两者缺一不可。

何光友指出,本是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惩戒教育,在今天却变成一种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背后,源于惩戒边界的缺失。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家校冲突,学校越来越成为弱势一方。这也导致学校不敢使用惩戒,致使教育力度不够。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也就缺乏了挫折教育的部分,对学生的教育是一大损失。

多位一线教师也对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表示支持。来自山东的一位老师指出,“严师出高徒,适当、适度地对学生予以惩戒是有必要的。同时,教育惩戒也要求教师以更高的师德要求自己,要为学生着想,明白惩戒的限度在哪里。”

来自广东的吴老师则表示,在当前愈加强调尊重、用爱心感化孩子的时代,无论是从教师的立场,还是从身为人父的角度,适当的惩戒是有必要的。对孩子而言,除了要给予爱心和包容,适当的惩戒能让孩子更清晰地明白对错。

纪大海认为,在教育惩戒过程中,适度是非常重要的。而适度要如何把握,是目前的难题。他指出,惩戒至少有四个基本原则需要坚守:

首先就是不能伤害学生的尊严和人格,任何时候、任何老师都不应该用“心罚”来惩戒学生。所谓心罚,就是人格歧视、人格侮辱,这不仅仅是老师,甚至包括家长都不可以使用。

其次就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目前,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红线是教师惩戒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

第三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让学生心服口服。“冤假错案”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是更加巨大的,所以一定要避免。

第四就是任何惩戒都应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拒绝通过惩戒“整人”,惩戒或许要设立一定的补偿机制,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健康发展,不至于让惩戒成为一种非教育行为,打压学生发展。

何光友也认为,教师应确立当众表扬、私下批评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因为惩戒最大的边界在于是否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这是最重要、但最不好区分的问题,也最考验教师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同时,何光友认为,学校应该以赏识表扬教育为主,没有被表扬的孩子会清楚自己的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教育的作用。

李茂指出,学生惩戒是一个教师专业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学校管理问题,再往上,则属于依法执教的问题。在依法执教的框架下,地方和学校的惩戒政策和教师的具体操作,长期存在责权不够明晰,缺乏实施细则的情况。

目前国内惩戒教育相关工作的一大瓶颈就是不够细化,想要取得突破就是要更加细化的去做一些要求和规定。“学生在什么情况下要受到什么样的惩戒、由谁去惩戒、以及具体惩戒的方式、要非常细化的描述。” 惩戒实施细则足够详细明确,可执行性会更强。

落实教育惩戒会有哪些关键点及影响

目前来看,惩戒教育的难点在于惩戒与体罚的界限难以清晰地描述。同时,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来自家长方面的压力,教师要如何化解?对学生实行惩戒时,如何适度把握,在不伤到孩子的同时,也能起到教育的作用?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都附属中学校长何光友认为,体罚和惩戒的界定是非常复杂的,孤立地来谈体罚的边界可能有困难。从学生自身的角度来看,惩戒和体罚的区别,或许在于学生、家长的接受程度。同样的惩戒方式,或许在不同学生眼里,性质完全不同。

另外,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分界线到底在哪里,也是困扰教师和学校的一大难题。独立教育研究者、北京译迪智库创始人李茂认为,体罚是从师德的角度去看待教师的行为,它强调的是教师对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而惩戒则属于教育的一种方式,是教育本身所应该承担的一种责任。当学生需要受到惩戒,而未被惩戒的时候,实际上这也是教育的一种失责。

其指出,教师惩戒的复杂性在于,中国广大城乡呈现出的地域差异性很大。一些大城市的教师不敢管学生,而在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师打学生的情况还普遍存在。两种极端情况并存,如何通过法规的完善使二者都得到缓解,也是一大挑战。其中一个关键是“不要把教师惩戒与师德问题混在一起,少一些道德定性和情绪因素,多一些平常心和理性。区分问题的实质,聚焦具体的程序与操作,这样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同时,李茂还强调,惩戒作为教育手段之一,不可孤立地去强调使用。而是在面对具体学生时,从如何对学生的成长最有利、最合适的角度去综合考量实施。在面对学生的不同年龄段、不同心理感受、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家庭要求及认知等各方面复杂因素时,教师和学校如何处理,也是惩戒教育的一大挑战。而相关法规的完善,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何光友表示,在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拥有不同的心理表现。不同地域的孩子,不同教育水平的家长,对教育惩戒的接受度也各不相同。与之对应的,也要使用不同的惩戒方式。不能用统一的方式、统一的标准进行惩戒,这也是每一个学校校长工作的最大难点。

河北的钱老师指出,细则的推出,在把“戒尺”还给老师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素质较低的老师加以约束。要在具体处理手段上加以限制,比如限制老师不能碰孩子的头以及隐私部位;罚站不适用于暴露在太阳下的环境中,罚站的时长也可以限制。需要考量到场合,例如教室内、教室外、办公室、宿舍的执行方案;以及对不同年龄的区分,都需要清晰准确的界定。

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何光友表示,北二外成都附中将于近期开学。作为校长,其认为或许可以在班级中建立民主讨论的制度,由教师、学生、家长三方共同确定班规,由学生内部组成监督小组对问题予以监督,这样既避免教师情绪对班规班纪的干扰,同时也能最大限度保证家长的认同度。

同时,目前来看,社会上存在一定数量的非理性家长,他们对教育秩序带来诸多干扰。未来的惩戒教育细则推出后,“如何培训家长使其接受”,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广东的吴老师则指出,以家长的身份而言,如果对老师的师德信任的话,是支持使用惩戒的。那么在获取家长信任的过程中,也对教师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表示,会对学生定期家访,保证对学生家长的心态足够了解,且让家长感受到教师对学生的关心。

河北的钱老师同样认为,约束学生行为的最大压力来自于家长。对于某些对孩子学习没有要求的家长,教师也会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更加“宽容”;对支持教师工作的家长,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也会更加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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