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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手发文:科创板信息共享及失信惩戒意见落地

2019-07-11 10:02:00来源:证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7月9日晚,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

  7月9日晚,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对科创板及注册制推进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失信的惩戒措施予以明确。

  《意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手,主要从加强部际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两方面着手,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

  一、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依托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

  二、加强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将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纳入其管理的信用(征信)信息平台。

  三、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

  四、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等单位,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重点确立了若干项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特定失信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等行政性惩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机场公安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科院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为了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作用,督促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诚信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监管信息查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以下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二、关于失信信息推送。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以下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

  三、关于信用记录应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

  四、关于失信联合惩戒。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下列违法失信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惩戒结果通报给证监会和发展改革委:(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过程中,以及在科创板上市后,报送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二)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保荐或证券服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有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

  针对上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对构成上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二)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国资委)。(三)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银保监会)。(四)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证监会)。(五)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六)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七)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国铁集团)。(八)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民航局、国铁集团)。(九)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十)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十一)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事宜。为了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主体失信记录,引导市场化惩戒发挥作用,证监会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的前述违法失信行为,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实施为期一年的公示。

  在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市场禁入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或解除联合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相关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证监会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除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已推送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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