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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老鼠仓旧案披露:交易1.9亿赚308万,获刑2年

2019-07-11 21:51:00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披露了一桩基金经理“老鼠仓”趋同交易96只股票,交易1.9亿余元、非法获利307.72万元的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披露了一桩基金经理“老鼠仓”趋同交易96只股票,交易1.9亿余元、非法获利307.72万元的刑事案件。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桂志强,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沪上某外资公募基金国内权益投资部上投摩根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6月23日,桂志强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取保候审。

从时间线索上看,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桂志强担任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该公司批准其在2012年5月后可对行业轮动基金部分证券组合投资自行做出投资决策。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桂志强担任该基金公司民生需求证券基金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桂志强利用担任该基金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利用对该基金账户5000万元以内证券投资具有决策权及对所有投资信息具有知情权的职务便利,获取该基金账户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与其妻曹某1共同使用实际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等3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96只,趋同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9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307.72万元。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2016年6月23日,桂志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虽然桂志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当庭辩称,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误认为其行为只是一般违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桂志强身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桂志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了桂志强名下房产,审理期间,桂志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共计50万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合桂志强的犯罪情节以及上述从宽处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志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即307.72万元。

操纵市场、老鼠仓等是资本市场存在已久的毒瘤,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近年来,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处于高压态势,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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