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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桩老鼠仓案 基金经理与前妻共谋趋同交易96股赚300多万

2019-07-11 11:00:00来源:瑞秋|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一家有望冲击国内首家外资绝对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近期却被揭开了一个“老鼠仓”陈年旧案。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

一家有望冲击国内首家外资绝对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近期却被揭开了一个“老鼠仓”陈年旧案。

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系**公司国内权益部上投摩根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宣判了这起公募基金“桂**老鼠仓”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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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交易1.9亿,非法获利308万

据公开信息显示,桂,原系公司权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桂利用担任XX公司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对该基金账户的证券投资行为具有知情权和部分决策权的职务便利,获取该基金账户买卖股票的名称、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与其妻曹某1共同使用实际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等3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96只,趋同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9亿余元,非法获利307.72万元。2016年6月23日,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桂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桂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当庭辩称,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误认为其行为只是一般违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至今年8月17日止

2016年6月23日,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判决书显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桂任职、离职文件,桂基金授权申请表等证据证明: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桂担任XX公司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XX公司批准其在2012年5月后可对行业轮动基金部分证券组合投资自行做出投资决策。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桂担任XX公司民生需求证券基金经理。

2.证人曹某1(桂前妻)的证言证明:曹某1在桂的授意下使用“曹某2”、“宋某”、“李某”三个账户炒股,并按照桂**的指示交易股票。

3.证人宋某、王某的证言证明:宋某于2013年3月将证券账户交给曹某1,并将证券账户的密码和关联的银行卡卡号、密码都告诉了曹某1。

4.证人洪某、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初至2014年1月初,洪某将李某账户借给桂**使用,洪某及李某都没有操作过该账户。

5.曹某2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曹某2的账户由桂**实际操作。

6.系统登录记录,桂电话记录、出差记录、研报记录,行业轮动基金“桂组合”指令报表,XX公司提供的交易数据光盘,东莞证券提供的李某证券对账单,桂招商银行卡交易流水,曹某1招商银行卡交易流水,东北证券宋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东莞证券李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德邦证券曹某2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所有关账户趋同交易比对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桂在担任XX公司行业轮动基金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对该基金账户5000万元以内证券投资具有决策权及对所有投资信息具有知情权的职务便利,获取该基金账户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或指使其前妻曹某1使用所控制的“曹某2”、“宋某”、“李某”等3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其管理的上述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96只,趋同交易金额共计1.90亿余元,非法获利307.72万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2016年6月23日,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桂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桂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还有多起亏损的“老鼠仓”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无论是多赚还是少亏,都要按“违法所得”算,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自2007年公募“老鼠仓”第一人唐建开始,截至目前,有30余家公募基金、50余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因“老鼠仓”行为被立案调查,其中不乏总监级基金高管、明星基金经理的身影,如原交银施罗德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等典型案例。

以“马乐案”为例,该案当时创下了基金反贪案中数个“第一”:交易持续近26个月,涉嫌交易股票76只,交易金额10 亿余元,盈利1800余万元……是彼时持续时间最长、交易股票数量最多、交易金额最大、违法所得最多的基金“老鼠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马乐案最初的线索来自亚宝药业,稽查人员介绍,亚宝药业当初的走势并不特别。某天有两个账户以6.6元/股买了100多万股,随后几天,博时基金以6.8~6.9元/股的价格连续买入1000多万股,此后,两个账户先行卖出。百密必有一疏,马乐虽然换了多张不记名电话卡,做足防范措施,但因发生过交通事故,马乐用其中一张卡拨打110电话,所报车牌号的车主即为马乐本人,因此马乐案逐步浮出水面。

“以往’老鼠仓’立案线索多是举报,或是其他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而这一单案件完全是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对海量账户交易行为筛选之后,系统自动发现线索。”证监会稽查人员表示,“这也是信息技术在‘老鼠仓’监管中的成功应用。”

更具戏剧性的是,“老鼠仓”竟然也有也有多起亏损的案例。

原汇丰晋信某债券基金经理钟小婧,前后交易12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24.8511万元,但最终亏损了8.45万元;

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老鼠仓”亏损5.4万元,同时也是A股“老鼠仓”亏钱第一人。最终,钟小婧被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黄林被判市场禁入、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平安基金原基金经理史献涛先于或同步于平安新鑫先锋账户和平安智慧中国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共105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3.2亿元,亏损人民币376.4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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