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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券商流动性新政六大看点:投保基金可救助 救急不救穷

2019-07-06 11:00:00来源: 林倩|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7月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7月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出的六大看点。

一,起草《规定》的背景

一直以来,流动性风险都是境内外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 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

证监会表示,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 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

所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建立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风险情况。

三,四种流动性支持方式

《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四种流动性支持方式。

首先是公司自救。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

其次是股东支持。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再次是行业互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

最后是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四,限定使用情形和使用程序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二是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是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的正常程序是应当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抄报住所地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 证监会结合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认为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基金发放手续。

五,强化使用约束

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 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规定》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 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主要是六个方面的约束。

一是要求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应当提 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是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

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 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 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 30%。

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 地派出机构核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证券公司申请, 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

五是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 解流动性风险且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放奖金;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允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进行重大投资、投资低流动性资产、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投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规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六是按需发放,现场监控。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逐笔审批、逐笔 发放投保基金救助资金,并派出资金监控组,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谁来监管

《规定》中除了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之外,也加强了流动性支持过程中的监管。

首先就是加强申请材料核查,其次强化信息报送。例如使用投保基金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投保基金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报告。

再次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发现证券公司存在危及投保基金使用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报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有权采取暂停划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终止借款合同等措施。

最后强化责任追究,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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