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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日韩等地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2019-06-06 19:00:00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6日电 据商务部官网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6日电 据商务部官网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调查自2019年6月8日起开始,于2020年6月7日前结束。

  资料图 商务部 中新经纬 摄

  商务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表示,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表示,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商务部称,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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