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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合规报告:合规挑战及应对思路

2019-05-16 14:34:00来源:币莱财经
责任编辑:第一黄金网
摘要
我们首先思考一个问题,区块链过去十年为什么发展得这么迅猛? 对比区块链和互联网的发展轨迹,从理论研究到进入大众

我们首先思考一个问题,区块链过去十年为什么发展得这么迅猛? 

对比区块链和互联网的发展轨迹,从理论研究到进入大众视野并开始有商业应用,互联网用了50年,而区块链仅用了10年。 

其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区块链天然具有金融属性。可以说,金融但无合规,带来了区块链过去十年的野蛮生长。 

然而,发展到今天,随着传统金融机构大面积布局区块链,以及基于区块链数字资产金融应用的大众化,合规成为制约区块链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Part 1 

区块链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块链化,又包括基于区块链数字资产投资的Defi应用。 

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块链化,即传统金融机构使用基于区块链的技术方案来优化原有金融产品。事实上,早在2014年,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从“比特币” 的概念中脱离出来,服务于传统金融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进行区块链应用POC的银行,已经超过100家 

4SI2lKpHJNkMomgzAjpFyh4TQT5P6Ok5UvpqYQUS.png 并且,IBM、微软、BAT 等互联网科技巨头也进行了大量的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探索,其中最主要的阵地正是区块链金融。与拥有自己的金融板块的国内互联网巨头不同,IBM、微软等海外科技公司主要以技术服务商身份与金融机构进行项目开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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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 (Decenralized Financial) 应用则是指基于区块链数字资产投资的各类金融产品。近一年多,数字资产的各类抵押借贷产品、储蓄理财产品、期权投资产品等等迅速丰富起来,投资配套工具和设施也逐渐完善,应用人群正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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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The Block 

总体来看,区块链金融合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区块链作为金融业务技术解决方案的合规性实现问题,也就是说,针对原有合规金融业务,区块链技术如何实现原先的合规性流程要求。另一方面,则是指区块链数字资产投资等Defi创新金融业务的合规问题,进一步来说,是“无规可依”的问题。  

Part 2 

区块链技术是如何一步步实现传统金融业务的“合规性”要求的?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分布式可共享的、通过共识机制可信的、每个参与者都可以检查的公开账本,它不依赖于一个中心化的单一机构进行管理维护,它能够按照公开可信的规则运行并修订升级。 

区块链的核心技术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可信

基于密码学和博弈论,区块链网络中通过充分共识确认记录在“区块”中的内容,极难篡改、极难伪造、极难撤销。

2、无对手风险

智能合约执行自动化,消灭对手“不履约风险”。

3、一致性

负责维护区块链网络的节点们(负责记账的“矿工”节点,以及负责账本数据储存的“账本”节点),能够一致性更新、保存区块链数据

4、对等性

负责维护区块链网络的节点们,对区块链网络的权责对等,无超级权力节点(即不能够以更小的维护成本来获取相对其他节点更大的维护能力)

5、开放性

一方面,指代码开源,开发者们可以根据社区规则升级代码;一方面,加入网络无需授权,无准入门槛

6、匿名性

私钥签名即身份。

7、公开透明性

区块数据,均可通过网络查看 

基于以上部分特性,区块链技术作为金融应用的技术解决方案存在以下合规挑战: 

1、开放性,即无准入门槛,缺失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资格审批”,即牌照要求

2、匿名性,缺失资金交易者“身份核验”,不满足金融合规KYC、AML要求

3、对等性,即无“法定超级权力”,用户对账户有绝对控制权

4、开放性+公开透明性,违反部分金融数据的“保密”需求 

从2014年至今,先后涌现出多种区块链技术方案和思路,用以实现金融合规要求: 

一、 联盟链 

当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区块链应用都是基于联盟链实现的。联盟链与公链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网络授权进入,仅对提前确认的联盟成员及联盟认可的参与方开放。联盟链是区别于一般公链的技术方案,重点通过以下方面实现“合规性”要求: 

1. 放弃“匿名性”,仅允许通过“联盟”审批授权的用户加入、使用网络

2. 放弃“开放性”,仅允许通过“联盟”审批授权的记账节点维护网络

3. 联盟本身即为“超级权力”,对用户账户保有“控制权”

4. 联盟协议可前置规定“公开共享”数据内容范畴,需保密数据加密传输 

联盟链对于封闭、小范围的金融应用场景,有较高的适用性。但是其本质是牺牲了对区块链网络来说非常重要的开放性,所以并不是最理想的区块链合规技术方案。

 二、 公链合规——Stellar 

Stellar是为银行业提供跨境支付网络的“公链”,其共识协议基于联邦拜占庭协议(Federated Byzantine Agreement),能够支持由特定的可信节点对交易进行验证。

 其合规协议层,主要包括用户实名注册,由可信节点(银行)审核;用户交易,需经过可信节点(银行)审核,并且,用户地址具有更好的可读性,便于身份识别。

 Stellar技术方案的核心“合规”思路在于:

1. 放弃“对等性”,设置“超级权力”可信节点,对账户注册与交易进行审查核准

2. 放弃“匿名性”,账户注册需完成实名认证

3. 保持部分“开放性”,即通过KYC的用户可自由加入网络;保持代码开源

4. 保密数据加密传输 

目前,该网络已支持72 个国家,包括47 种货币和44 个银行终端。 

三、 公链合规新思路——闪电网络 

闪电网络一直以来的技术标签为“扩容”,致力于解决比特币网络中小额高频支付的问题,此前并没有提出过明确的“合规”理念,但其类似于“银行清算层”的技术思路,事实上拥有非常好的合规实现基础。 

闪电网络可以理解为基于比特币网络的二层清算协议,任意两个用户间可创建链下支付通道,在“虚拟银行”智能合约内完成大量往来交易,仅将最终交易结果在“链上”确认记录,类似于银行净额轧差的“清算”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承担“链下交易”记账工作的“虚拟银行”由智能合约自动实现;但是闪电网络中还需要类似金融中介的服务商角色,并非是需要承担链下记账职责,而是需要做支付通道的中转站,降低用户直接创建与对手方的支付通道的成本,并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服务。 

闪电网络相当于在区块链网络上,加入了一层“清算层”,这个思路非常适合进行合规建设: 

1. 保持“开放性”,代码开源,区块链网络原有记账节点、用户及新增的“创建链下支付通道”的“服务商”节点均可自由加入。

2. 保持“对等性”,部分节点担任“流动性提供商”,为多方交易用户创建链下支付通道,但不影响网络维护方——“记账”节点的权力对等。

3. 实现“保密性”,链下交易仅向交易双方及相关支付通道节点公开。

4. 具备“实名制”实现基础,作为创建链下支付通道的服务商节点,可完成KYC验证;但服务商本身的资格审查,或需要“超级权力节点”完成。

 根据1ml数据显示,闪电网络目前有8356个节点,37301个支付通道,支付通道内总计有1036.74个BTC。

 Part 3 

BTC、ICO、Defi,各类数字资产投资类产品,在监管合规要求下,该何去何从?

 数字资产的合规问题,是当前制约区块链金融应用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以BTC为例,其基于“抗通胀的自由竞争货币”的思想而设计,从长期来看,其对于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货币缺锚滥发”的国际货币制度,将有一定的积极补充意义。但是现阶段,包括BTC在内的各类数字资产表现出突出的“合规”问题:

 1、BTC支付具有“现金交易”的匿名性,不符合金融合规KYC、AML要求

2、BTC跨境支付,突破外汇管制

3、数字资产发行(ICO),缺乏投资者保护机制,具有非法募集资金威胁

4、基于数字资产的抵押借贷、储蓄理财、期权交易等Defi应用,同样缺乏投资者保护机制,并且其产品实现,还面临突出的“鲁棒性”威胁 

第一、 BTC的支付、交易的合规应对 

关于比特币带来的“外汇管制”问题、“洗钱”问题,现阶段普遍通过管控“法币汇兑通道”来解决。 

如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发放Bitlicense,实现比特币/美元交易场所的授权合规经营。 

1. 目前来看,全球明确禁止和限制比特币的国家仅在少数 

1) 禁止比特币发展的国家(限制个人和机构持有、交易比特币以及使用比特币购买商品):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尼泊尔、巴基斯坦、柬埔寨 

2) 限制比特币发展的国家(允许个人持有、交易比特币,但不支持比特币交易平台或使用比特币购买商品及服务):

中国、约旦、吉尔吉斯斯坦、纳米比亚、印度尼西亚、津巴布韦 

2. 大多数国家采取积极监管的策略 

1) 明确比特币法律地位,纳入相应监管体系

加拿大——无形资产

美国———证券、商品、财产、货币

阿根廷——商品

以色列——应税资产

日本——资产、合法支付方式

菲律宾——合法支付方式

德国——私人货币

挪威——资产

瑞典——货币

卢森堡——货币

英国——私人资金

澳大利亚——货币

俄罗斯—财产

瑞士—财产

墨西哥—商品

马耳他—类“货币”数字交易媒介,账户单位

马来西亚—证券

新加坡—不是法定货币,不受监管

韩国—具有可衡量价值的资产 

2) 对比特币支付及交易提出明确的征税要求 

欧盟、德国对比特币购买商品及服务征税;

以色列对比特币兑换法币交易征税;

芬兰对使用比特币购买商品及进行法币兑换两者都征税;

挪威对比特币征收财产税,对比特币与法币兑换交易不征税;

瑞典对比特币兑换法币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法国对比特币征收资本所得税,税率由45%降到19%;

英国对比特币资产损益征收资产利得税、对比特币购买商品服务征税、对比特币与法币兑换不征税;

泰国持有或转换加密数字货币和数字Token获得的任何收益都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

美国国税局对比特币按照“财产”类型征税。美国怀俄明州新法案通过:将免除加密货币财产税;

加拿大:数字货币收益无论发生在哪里都要缴税;

日本:作为杂项收入,收取20%的利润;

韩国: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征税24.2%;

以色列:17-25%资本利得税/增值税;

俄罗斯:适用标准税率13%;

乌克兰:价差5%+1.5%的税;

波兰:18-32%所得税;

南非:征收所得税,但没有增值税;

澳大利亚:出售时收取资本利得税。

德国: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异算作投资获利。 

总体来看,基于类似“现金”的支付手段,以及类似“黄金”的避险资产的双重属性,比特币的价值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得到大面积的认可,监管应对的主要思路是:1. 提高交易平台经营准入门槛,以交易平台为抓手落实KYC、AML制度;2. 给比特币合法身份,鼓励引导比特币在合规支付和交易场景中的应用;3. 征税。

 第二,数字资产发行(ICO及各种变形)合规应对 

1. 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仅有少数国家针对ICO推出了新的监管法案,如马耳他等。 

2018年5月,马耳他政府发布三项新的法案,分别是《虚拟金融资产法案》、《马耳他数字创新法案》、《创新技术安排与服务法案》,它们共同构成了该国监管加密数字货币的框架。《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着重于对ICO以及相关活动服务商的监管,对ICO提出了明确的白皮书要求、认证要求与认证、审计要求、广告要求等。

 2. 美国、瑞士、新加坡等国,出台了ICO相关指导办法。 

其核心思路为,针对Token 实质内涵界定是否具有“证券”性质,如属于“证券”,则纳入传统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监管,一般包括注册审批要求、对发行资金规模、流通人数及合格投资者的限制等。 

1) 美国SEC 

自2017年8月美国SEC调查The DAO被盗事件开始,就明确表态:将根据Token实质内涵界定其是否属于证券范畴,界定为有价证券的Token都将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受到联邦证券法律的约束。 

近两年来,尤其是2018年初上半年,SEC 进行了大量的ICO项目调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其调查对象主要为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或者造成大额投资者损失的项目。

 Ø 2018年1月,北卡罗来纳州证券部发布紧急声明将暂停BitConnect的代币销售,声明中表示BitConnect并没有在该州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注册交易,并且没有诚实的披露关键信息。

 Ø 2018年1月,美国德克萨斯州证券委员会(TSSB)签署了一项紧急命令。根据签署的命令,德州证券委员把矛头对准了一家名为R2B Coin的数字货币公司,并表示,这家公司并没有向该州证券局申请注册证券,而且还涉嫌提供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Ø 2018年2月,美国SEC启动针对数十项ICO的调查。发出数十份传票,索取信息包括ICO代币发售和预售等相关具体信息。 

2019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投资者公告:2019年的10个投资提示”。其中第九条内容再次强调:提供或出售任何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免于注册。否则就是非法的。 

Ø 2019年2月,SEC指控Gladius Network LLC进行未注册的ICO活动,并且ICO没有资格获得豁免。该公司在2017年底筹集了1270万美元。据悉,Gladius在2018年夏天向SEC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自我报告,表示有兴趣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并配合调查。因此,SEC没有对其判处罚款。该公司同意赔偿投资者,并将其代币登记为证券。 

2) 瑞士FINMA 

2018年2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发布一套指南,将Token分为三种类型,但不排除几种形式混合的Token:1.支付工具型(Payment Token): FINMA将要求其遵守反洗钱法规。但是,FINMA不会视此类代币为证券。2. 应用型(Utility Token): 只有当其唯一目的是授予应用程序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限,并且在发行时就具备此种用途时,此类代币方不属于证券。3. 资产型(Asset Token):FINMA视资产代币为证券,这就意味着此类代币的交易适用于证券法的要求,同时适用《瑞士债法典》中的民法要求(例如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等)。 

但至今为止,FINMA 并未对资产型Token的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惩罚处理。 

3) 新加坡MAS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ICO指南。同时,新加坡央行对方外宣传,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出售数字货币的ICO行为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纳入国家期货证券及金融顾问法案的条款下进行处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表示,新加坡不会禁止加密货币。新加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ICO与加密货币为证券交易,监管应该基于该国的证券与期货法以及财务顾问法案。 

2018年6月9日,履行央行职能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长孟文能在野村亚洲投资大会上表示,ICO就性质来说不属于证券范畴,但如果Token具有证券性,例如发行公司向投资者承诺数字货币可取得回报,它就应该被归类到证券范围内,视为投资产品,必须遵守《证券期货法》,接受MAS的监管,并像所有的上市公司一样,提供公开招股书,披露公司细节和业务状况。 

除此之外,还有英国、韩国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监管沙盒实践。 

第三、基于数字资产投资的各类DeFi应用的合规应对 

目前为止,尚未有国家出台相应的法案或指导意见。根本上来看,如果数字资产发行(ICO)环节的监管问题未落地解决,各类基于数字资产投资的DeFi应用也很难有效监管。 

相比于ICO,各类复杂的DeFi应用,现阶段还存在突出的系统安全可靠性风险,如DeFi应用的智能合约及其底层公链不具备鲁棒性,可能将导致大量数字资产的损失。故而,在监管法案建设的同时,还应重点推进区块链系统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及相应安全测评机制。 

总体来说,数字资产发行(ICO)环节的合规问题是当前监管层面需要重点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的应对思路包括:1. 出台新的监管法案,针对数字资产发行的注册审核制度;2. 根据Token 实质内涵,界定是否具有证券属性,若具有证券属性,则纳入原证券法体系监管;3. 暂无明确监管意见,进行监管沙盒实验。 

结束语 

合规的本质是什么呢? 

在金融领域,合规的主要使命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涉众投资类风险”,保护大众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且防止引起“投资放缓”、“流动性不足”、“债务违约”等系列连锁危机。另一个,则是加强政府对资金流向的控制,打击恐怖融资及黑产犯罪。 

金融合规制度的核心手段一般表现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具体可以分为对金融服务商的门槛以及对投资者的门槛。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发放稀缺的金融牌照,提高金融服务经营的门槛,来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从而确保金融机构能够诚实地提供可信的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产品设置不同级别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将风险防御能力差的投资者挡在门外,通过降低资产流动速度来缩小风险转移的范围。 

而区块链数字资产发行的创新性到底体现在哪里呢? 

通过技术信任,跳过对金融服务商“信任背书”的要求,降低资产发行的门槛,并且在全球用户可自由加入的网络中,实现资产的充分流动。 

可以说,本质上,区块链资产发行的创新性恰恰在于降低了传统金融业务所必须支付的“合规成本”,与合规要求背道而驰。从长远来看,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比如进一步打通传统“身份认证”和“征信”体系,区块链或许能够在金融体系中真正实现根本性的变革,用技术信任取代牌照信任,用“自治”补充“法治”。但是现阶段,区块链资产发行必然需要向传统金融监管法案的要求妥协,并且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规定也并非会一成不变。金融创新永远走在金融监管创新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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