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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暂行办法下发 明确险企入围门槛

2018-05-21 16:56:00来源:第一黄金网
责任编辑:莫一兮
摘要
5月1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公布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标志着与税延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销售落地进入倒计时。

5月1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试点通知以及税延产品开发指引相比,暂行办法的公布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标志着与税延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销售落地进入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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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入围有门槛:需满足12项资质要求

在《暂行办法》中,银保监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有准入要求。具体看,准入经营要求有12项,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持续经营要求4项,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据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追求长期保值增值,安全性将是重中之重

对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暂行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同时,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同时,要求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和风险状况,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鼓励借科技之力实现便民、高效、快捷服务

此外,监管还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暂行办法》鼓励保险公司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渠道,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销售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客户参保体验。要求保险公司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原则,通过移动终端、柜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参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终身服务,具备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异地给付和产品转换等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积极响应客户的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多方面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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